穩定幣條例草案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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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立法會今日通過《穩定幣條例草案》,以在香港設立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制度,完善對虛擬資產活動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以保持金融穩定並推動金融創新。

 

條例實施後,任何人如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或在香港或以外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領牌照。

 

相關人士須符合儲備資產管理及贖回等方面的規定,包括妥善分隔客戶資產、維持健全的穩定機制,以及須在合理條件下按面額處理穩定幣持有人的贖回要求。相關人士也須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管理、披露規定及審計、適當人選等要求。

 

政府指,發牌制度能為公眾及投資者提供更好保障。其中,條例只容許指定的持牌機構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而只有由持牌發行人所發行的法幣穩定幣方可銷售予零售投資者。此外,為防範詐騙,只有關於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的廣告會被允許。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穩定幣條例》秉持「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原則,着重風險為本,致力締造穩健的監管環境,不僅符合國際監管要求,也為香港的虛擬資產市場提供穩定基礎,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障用戶的權益,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穩定幣條例》預計今年內生效。發牌制度設有過渡期安排,以便業界按照條例要求申領牌照及作出適當的業務安排。另外,金融管理專員會適時就制度的詳細監管要求作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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