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or-教育「均衡發展」寫入法律 |
|
|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昨天,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文在滬作專題解讀時披露:《義務教育法》修訂版從1986年的18條充實為63條。把政府列為義務教育第一責任人,發生違反該法重大事件,相關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引咎辭職。「均衡發展」首次寫入法律並被放在重要位置。 不收學雜費 【現象】長期以來,我國規定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並鼓勵多渠道籌資。但部分財政困難地區教育經費落實難一直存在,部分困難家庭適齡兒童因得不到補助無法接受義務教育。 【新法】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解讀】新《義務教育法》明確了政府為義務教育第一責任人,懲處條款清晰。凡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發生違反《義務教育法》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或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如何保證政府職責的落實,使義務教育經費有保障?新法規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將承擔起對義務教育工作執法情況進行督導的職責,並向社會公佈。 學校不應建成「窗口」 【現象】近年來,各地學校發展不均衡現象凸顯:教育行政部門向優質學校傾斜,重點扶持少數學校,力爭將其建設成當地的「窗口學校」,甚至出現「園林式」、「賓館式」等豪華學校。與此同時,部分薄弱學校卻因長期扶持力度太小,發展緩慢。 【新法】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解讀】「均衡發展」首次寫入義務教育法,強調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建設不應「錦上添花」,而應「雪中送炭」。新法明確提出要加強對薄弱學校的改造,合理配置包括經費、課程、教學質量、辦學基本條件、教師等教育資源。 學校均衡發展,師資均衡是關鍵。新法強調,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縮小高等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教師收入差距。此外,還首次明確規定特殊教育教師、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津貼。為均衡學段間優質師資分佈,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劃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家長不送孩子入學,違法 【現象】近幾年,一些地方陸續出現了全日制私塾、學堂等,部分家長將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學教育。還有家長「親自上陣」在家教孩子,替代學校教育的現象發生。 【新法】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解讀】在我國,送孩子入學是接受義務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長不送適齡孩子入學屬於違法,由當地鄉鎮政府或者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新法同時規定,學校不得為孩子入學設「關口」,不得舉辦各類測試、考核等,不得開除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