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告通知」 最多釘契無刑事後果
補習-接「警告通知」 最多釘契無刑事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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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
孫明揚在跑馬地菽園新臺D座地下的寓所雖然有僭建物,但屋宇署2006年向他發出的,只是性質較輕微的「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有別於較嚴厲的「清拆令(removal order)」。因接獲「警告通知」的業主縱使拒絕按通知拆僭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C條,最多只會被「釘契」,影響日後買賣或轉按加按,但不會有刑事後果,故孫明揚是不會因拒拆僭建而被檢控。 可是,若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發出「清拆令」,業主不理會的後果則嚴重得多。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何鉅業解釋,違反清拆令的業主可被檢控,最高判監1年及罰款20萬元,另外屋宇署亦有權聘請承建商強行代拆危險僭建物,然後向業主追討費用。 僅影響買賣轉按 何鉅業稱,一般來說若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屋宇署會發出清拆令,但若無即時危險,例如像孫明揚的地面僭建房間,署方可能會發出較溫和的「警告通知」,但何鉅業指孫氏作為問責局長,理應盡早依法拆僭建物。 4月起改制 增發清拆令 上述按風險高低而設的「兩級制」打擊僭建物制度,沿用多年後已改變,屋宇署稱由4月1日起,署方已擴大須即時取締的僭建物涵蓋範圍(包括天台、平台、後巷僭建物等,不論風險高低或是否新建),即增加發出清拆令的比例,更全面及有系統拆僭建物。孫明揚昨被問及長期拒拆僭建是否違法時,亦以屋宇署最近才改變執法政策作擋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