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公考第一未被錄取續:福建公務員局堅持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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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參加公務員考試取得綜合成績第一名的好成績,卻因為僅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被省公務員局認為不符合報考條件。日前,這樁可以稱得上「我市公務員考試第一案」的行政糾紛,在福州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 筆試面試後被告知 不符合報考條件 李先生於2008年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2009年,他參加福建省2009年春季公務員招考,綜合成績排名第一。該職位的報考條件之一為: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 在接到報考同一職位的其他考生舉報後,省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處作出書面復函,認為李先生不符合招考條件。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他又上訴至福州市中院。 一審敗訴 考生不服又上訴 在二審庭審中,李先生提出:他在報考之前詳細閱讀了招考簡章,並且在報考前電話咨詢了用人單位,申明他僅具備國家註冊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詢問能否報考。該單位同意報考。筆試之後,在面試之前的資格複審中,該單位現場審查了李先生的所有資格材料原件,未對其報考資格提出異議。隨後省公務員局也審核通過了李先生的報考資格,推薦其進入面試,並在福建省公務員考錄網站上進行了公示。可見,他在整個招考過程中無任何隱瞞和欺騙招考單位的行為,其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 另外,招考簡章上註明該崗位的要求是「具備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資格」,而非「工程師」職稱。李先生認為,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對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明文規定,結合用人部門的工作職能,招考簡章對該職位報考人員的要求是:具備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工程師資格,而非一定需要工程師職稱。建造師與其他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執業資格人員相比,僅僅是在具體的執業資格名稱、執業專業上有所區別。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建造師亦具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的崗位資格,因此他符合招考簡章上規定的資格條件。 省公務員局 堅持自身決定 省公務員局反駁稱:其作為公務員考試錄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行使監督職權,對其他考生舉報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李先生確實不符合招考條件。根據國務院和建設部等有關部委頒發的文件,李先生獲得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不等同於「工程師」專業技術職業任職資格,也不能當然地替代「建築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因此他不符合所報考崗位的招考要求。 昨天,李先生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通過層層資格審查和競爭激烈的筆試、面試,辛辛苦苦考了第一,之後卻被告知「不具備報考資格」,於情於理都不能接受。行政主管機關不應該在招考前對社會公佈一個具有彈性的報考資格,卻在成績公佈後再對招考資格條件進行隨意壓縮和細化。他表示,誓將官司打到底。 據悉,福州市中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福州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