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桂林市首次出臺中考違規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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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首次出臺中考違規處理辦法隨著中考日期的臨近,市教育局近日出臺了《桂林市中考的違規處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對考試違紀、作弊,以及擾亂考場及考試秩序的認定和處罰都做了詳細說明。提醒考生要嚴守考場紀律,誠信參加中考。 過去,我市對初中畢業學業考試中出現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時,都是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來進行處理。這個辦法在總體原則上有指導意義,但在考試的性質、考生的年齡、處罰的尺度等方面,對我市市一級的中考,則缺乏實際的針對性和具體的操作性。因此,今年市教育局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基礎上,首次制定并出臺了《桂林市中考的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紀:有下列9種行為之一的,《辦法》認定為考試違紀,扣除該考生本科目考試成績的30%。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語或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喧嘩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或者在答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試作弊:有下列8種行為之一的,《辦法》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該考生本科目考試成績。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八)其他作弊行為。 桂林市首次出臺中考違規處理辦法■擾亂考場及考試秩序:有下列4種行為之一的,《辦法》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終止考生繼續參加本科目的考試,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紀事實,并填寫違紀情況登記表,經違紀考生、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字確認后,報送市招生考試院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到被處理人,被處理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機構將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復核,作出復核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