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傳媒查詢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指明的禁地採訪、拍攝事宜,政府回應指,市民若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
然而,政府指出,若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以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有權根據法律及現場判斷,要求市民離開。
政府表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及其後會見傳媒時清楚表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包括警務人員、禁地守衞在內的「指明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命令任何人等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該等行為,也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士立即離開。違令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