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禁止中介與放債人共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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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放債人條例》明文禁止財務中介公司與放債人共謀收取費用,任何人藉虛假或誤導陳述,又或隱瞞重要事實誘使他人借款,也屬刑事罪行。

 

陳家強今日回答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說,在2012至2014年,警方根據《放債人條例》對放債人和財務中介公司作出44宗檢控,當中23人被定罪。警方近期也採取三次特別行動,拘捕了80人。

 

另外,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2013年實施後,海關收到78宗涉及財務中介公司投訴個案,並已將合適個案轉介警方跟進,其餘個案則因投訴人撤回投訴、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或不涉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等原因結案。

 

對於建議修改法例限制財務中介公司收取的費用,陳家強指現行法例已可針對放債人與財務中介公司非法收取費用作檢控,過往也有成功定罪的個案。

 

投資者教育中心、消費者委員會和警方一直以不同途徑提醒市民提防各式欺詐手法,並應仔細了解借貸或財務合約的費用條款。

 

就居屋加按規定,陳家強指業主如欲將未補價單位加按,必須事先獲房屋署署長批准,有關資訊和加按申請手續已詳列於房署網頁,業主也可致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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