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黃冠豪行為失當判囚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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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黃冠豪行為失當判囚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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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司黃冠豪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今日(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黃冠豪帶同事在無酒牌食肆飲酒,收取折扣,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聲譽受損。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上司及同事讚揚被告是熱中工作和好上司,並是好父親,要求法官輕判。不過,裁判官指,警員犯法後,不應以自己過去的付出作為抗辯理據,因為警員有良好酬勞,並非免費服務社會。裁判官表示,被告無特別求情因素,判即時監禁,並拒絕辯方提出擔保外出等候上訴。

51歲的黃冠豪被控去年6至8月期間,接受銅鑼灣一間食肆提供的飲食折扣,但未有向上司申報,他亦涉嫌在知道食肆無牌出售酒精類飲品時,無採取行動阻止,而食肆提出酒牌申請時,他並無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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