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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入獄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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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黃冠豪在處理銅鑼灣一間食肆酒牌時, 無申報曾收受食肆折扣優惠及洋酒餽贈, 因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辯方求情時說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多 , 無明顯受賄行賄行為, 亦不涉及黑社會罪行,而且被告遭定罪後, 會失去工作及長俸, 希望裁判官可輕判緩刑 . 裁判官判刑時說, 警員犯事不應以貢獻社會來作為求情理由. 裁判官又說案情嚴重, 因為被告是分區處理酒牌申請的最高負責人 , 要很小心處理牌照問題 , 但被告違反警隊對他的信任, 令到警隊蒙羞. 明知食肆無牌賣酒 , 不但不執法 ,更加不反對向食肆發出酒牌 . 法官又批評被告全無悔意 , 謊話連篇 .
辯方在庭上 , 即時為被告申請保釋, 等候上訴 , 但被裁判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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