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建築監督命令可監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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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不遵建築監督命令可監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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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規定,大廈業主有責任遵從建築事務監督向他發出的命令,違法者最高刑罰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有執業律師指出,目前全港樓齡滿50年以上的大廈逾4,000幢,即使屋宇署有專人巡視僭建物,但基於人手緊張,很多時都要依靠大廈法團或住客舉報,經實 地調查證明投訴屬實後,再向涉嫌違規的單位業主發出清拆勸喻信,但有業主就看穿屋宇署人手不足這個漏洞,拖得就拖,遲遲不願拆走僭建物。
不過,律師就提醒小業主不要以身試法,因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或第40(1BB)條規定,任何人如不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辯解,即 可構成犯罪。前者的罪行涉及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所發出的僭建物清拆令,該獲發命令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處最高刑罰20萬元及監禁一 年;假如仍不遵從命令辦理,則該命令不獲遵從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最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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