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啟動采認大陸學歷 月首批大陸學生可來台





台灣當局啟動采認大陸學歷 9月首批大陸學生可來台

補習-台灣當局啟動采認大陸學歷 9月首批大陸學生可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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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台北1月4日電 (記者 陳鍵興)記者4日由台灣當局教育主管部門獲悉,台行政機構日前核定「大陸地區學歷采認辦法」修正案,正式啟動采認大陸學歷;並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2011學年度即今年9月將有首批大陸學生來台就讀。

  該部門通過新聞稿方式表示,鑒於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品質快速提升,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高等教育的台灣學生以及持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的大陸籍配偶逐年增加,其升學與就業問題亟待解決,故研擬「大陸地區學歷采認辦法」修正案。

  據瞭解,核定修正內容主要包括:關於申請學歷采認對象,增列申請來台就學、在台大專校院開設的境外專班就讀、經許可在台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等;明定大陸高等教育學歷采認程序;2010年9月3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高校者,才可申請學歷采認;明定不採認醫事人員相關學歷;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間,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所取得的大陸學歷可申請參加學歷甄試,通過後可獲台教育主管部門核發的「相當學歷證明」。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台灣公立大學不能招收大陸學生就讀學士班,只限碩、博士班招收大陸學生;私立大學則可以招收大陸學生就讀學士、碩士和博士班。台教育主管部門將依學校教學資源條件、招生名額及優勢、學生輔導機制、兩岸交流等因素,審查學校提送的招生計劃,擇優核定系所招生名額。

  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學生在台就讀的學雜費由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但不應低於台灣同級私立學校的收費水平。此外,招收大陸學生數額以台灣招生總名額的1%為限;不會編列預算作為大陸學生的獎助學金;大陸學生在台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畢業後須於一定時間內離台。

  未來獲准招收大陸學生的台灣學校將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編印招生簡章並進行招生宣傳。台教育主管部門表示,目前預計在2011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額,3至5月辦理碩、博士班招生工作,4至7月辦理學士班招生工作。

  (陳鍵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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