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征“教育費附加”又征“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重復征收?
本報訊 廣東省從今年4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但有人提出,原本已經有一個“教育費附加”,現在又征“地方教育附加”,有重復征收之嫌。昨日,廣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廣東省地稅局就此專門解釋,新開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費附加均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但兩者的具體使用范圍不同。前者專項用于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后者專項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此外,前者是地方征收,后者是國家統一征收。
解釋一:光有教育費附加補充教育經費不足夠
廣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廣東省地稅局4個部門解釋稱,進入21世紀以后,省內教育發展面臨較大壓力,教育投入、規模、質量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四部門表示,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財力有限,教育經費主要用于解決義務教育問題,對高中階段教育投入力不從心。
此外,區域發展不平衡。目前,僅珠三角地區普及了高中階段教育,東、西兩翼和北部山區嚴重滯后。全省每年未能升上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初中畢業生有40萬人左右,其中絕大部分在東西兩翼和北部山區。
解釋二:兩者具體使用范圍不同
“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是繼續加大教育經費投入。”四部門指出,2010年,經財政部批復同意,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廣東省范圍內統一按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2%開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部門指出,新開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費附加均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但兩者的具體使用范圍不同,前者專項用于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等,并對不同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予以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實現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設目標。至于后者教育費附加,則專項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
另外,稅務人士還指出,教育費附加是由國家統籌用于全國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附加則可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